多部门联合惩戒科研失信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科技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 中央网信办、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中央军委科学技术委员会、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等4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旨在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科研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构筑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
根据备忘录,联合惩戒对象为在科研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包括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及项目的承担人员、评估人员、评审专家,科研服务人员和科学技术奖候选人、获奖人、提名人等自然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科学技术奖提名单位、全国学会等法人机构。
多部门将依据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严重程度,对其采取一项或多项惩戒措施:如限制或取消一定期限申报或承担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资格;依法撤销国家科学技术奖奖励,追回奖金、证书;撤销学会领导职务,取消会员资格;一定期限内或终身取消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提名(推荐)、被提名(推荐)资格;暂停审批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在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实施中的监督检查频次,将失信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
科技部将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向签署本备忘录的相关部门提供联合惩戒对象的信息。并在“信用中国”网站、科技部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布。相关部门可定期将惩戒的实施情况反馈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科技部。同时,科技部对科研领域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在解除惩戒措施后,依程序移除科研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信息,但相关记录在电子档案中长期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