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收费应注重社会公益性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司法部联合发出通知,就《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今年11月12日)。《征求意见稿》指出,医疗损害鉴定应当坚持科学性、公正性、同行评议的原则。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司法部是医疗损害鉴定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损害鉴定标准、规范性文件,组建国家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指导、监督全国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工作。
《征求意见稿》明确,医疗损害鉴定以服务司法和社会为目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收费应当注重社会公益性。患方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鉴定费用的,可按规定申请相应的救助、援助。《征求意见稿》强调,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的医学会应当是省级医学会或者设区的市级医学会。同时,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司法部共同设立国家专家库,由各省级专家库组成。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应当包含医学、法学、法医学等领域的专家。专家库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予以保障。另外,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司法部将制定专家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规定,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应当自受理鉴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制作并保存医疗损害鉴定档案,档案保存期为10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医疗损害鉴定信息系统建设,并会同司法部监督医疗损害鉴定信息的上报工作。
根据《征求意见稿》,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遇4种情形可以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一是医患双方对医疗损害责任有分歧,对医疗纠纷的解决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二是预计赔付金额数额较大的;三是委托人或者医患双方认为需要鉴定的;四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此外,《征求意见稿》要求对鉴定活动加强监督,并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