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方案出台
11月15日,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发布《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文件》。《文件》指出,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同意,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试点地区范围为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11个城市。《文件》公布了根据国家药监局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目录等确定的31个采购品种(指定规格)及约定采购量。
据悉,试点地区委派代表组成联合采购办公室作为工作机构,代表试点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实施集中采购,日常工作和具体实施由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承担。议价谈判将于12月6日在上海市举行。
《文件》明确,此次集中采购申报企业需承诺申报品种的全年产销能力达到本次采购数量要求,原研药及国家药监局发布的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参比制剂、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按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批准的仿制药品均可申报。
《文件》指出,此次集中采购药品约定采购量由各试点地区上报确定。各试点地区统一执行集中采购结果,以结果执行日起12个月为一个采购周期,执行周期中医疗机构须优先使用集中采购中选品种,并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各试点地区医疗机构在优先使用集中采购中选品种的基础上,剩余用量可按所在地区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有关规定,适量采购同品种价格适宜的非中选药品;若在采购周期内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的,超过部分仍按中选价进行采购,直至采购周期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