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路径明确
近日,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方案》明确,探索政府指导和公立医疗机构参与相结合的价格形成机制,充分发挥公立医疗机构专业优势,合理确定医疗服务价格。建立灵敏有度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发挥价格合理补偿功能,稳定调价预期、理顺比价关系,确保群众负担总体稳定、医保基金可承受、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可持续。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推进公立医院补偿机制、分级诊疗、医疗控费、医保支付等相关改革,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形成综合效应。
《方案》提出,对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总量实行宏观管理。以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总费用为基数,综合考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医药总费用规模和结构、医保基金筹资运行、公立医疗机构运行成本和管理绩效、患者跨区域流动、新业态发展等因素,确定一定时期内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总金额。公立医疗机构间价格调整总量有保有压,体现合理回报、激励先进,反映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服务特点,支持薄弱学科、基层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服务发展,促进分级诊疗。
根据《方案》,今后将分类整合现行价格项目,完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统一价格项目编码,逐步消除地区间差异。实现价格项目与操作步骤、诊疗部位等技术细节脱钩,增强现行价格项目对医疗技术和医疗活动改良创新的兼容性,合理压减项目数量。医用耗材从价格项目中逐步分离,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实行集中采购、零差率销售。
在价格形成机制方面,《方案》明确,对通用型医疗服务、复杂型医疗服务、特需服务和试行期内新增项目的价格进行改革。医疗机构普遍开展、服务均质化程度高的诊察、护理、床位、部分中医服务等列入通用型医疗服务目录清单,制定通用型医疗服务政府指导价的统一基准,不同区域、不同层级的公立医疗机构可在一定范围内浮动实施。未列入通用型医疗服务目录清单的复杂型医疗服务,构建政府主导、医院参与的价格形成机制,尊重医院和医生的专业性意见建议;公立医疗机构在成本核算基础上按规则提出价格建议;各地集中受理,在价格调整总量和规则范围内形成价格,统一公布政府指导价;允许历史价格偏低、医疗供给不足的薄弱学科项目价格优先调整。特需服务和试行期内新增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公立医疗机构确定特需服务和试行期内新增项目(试行期1年至2年)的价格,定价增加的医疗服务费用占用价格调整总量。
《方案》提出,通用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参照收入和价格指数动态调整,复杂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经评估达标定期调整,建立医疗服务价格专项调整制度。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国家和省两级管理,医疗服务价格水平以设区的市属地化管理为基础,国家和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可根据功能定位、成本结构、医疗技术复杂程度等,对部分医疗服务的价格进行政策指导。
据了解,国家医保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初期在科学评估基础上遴选5个城市,重点围绕总量调控、价格分类形成和动态调整、监测考核等机制开展试点。通过3年至5年的试点,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经验。改革的目标是,到2025年,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经验向全国推广,分类管理、医院参与、科学确定、动态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机制成熟定型,价格杠杆功能得到充分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