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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入学5天!江苏警方通报15岁男孩校内被殴打致死

责任编辑:佚名 文章热词:警方通报15岁男孩校内被殴打致死 加入时间:2021/9/11 17:19:23

  据报道,9 月 9 日下午,江苏省东海中等专业学校内,两名学生因琐事发生纠纷,其中 1 名学生被对方殴打致死。涉事的两名学生今年都只有 15 岁,是该校这学期新招的学生,9 月 5 日,才刚刚报到入学,结果开学仅 5 天,就要发生悲剧了。

  【律视角看法】

  15岁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最新刑法中规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为12周岁,12周岁以下属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12周岁以下故意杀人,并不会被判刑,但监护人会承担民事责任,对被害人家属赔偿。12周岁到18周岁的,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要根据情节讨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一、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符合特定条件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特定条件指,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并且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犯这8类罪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

  三、已满16周岁

  只要行为构成犯罪,都要负刑事责任。

  由于两名学生都是15岁,又是属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所以要为自己的行为负上刑事责任,未成年人犯罪一般不会判死刑,我国还没有判过未成年人死刑。具体量刑大小也要综合考虑对方是否有过错。据了解平某与小张在宿舍内,因琐事发生争吵,进而发生肢体冲突,导致小张被殴打倒地后死亡,双方在发生纠纷后,小张是否有骂人以及殴打对方的情节,经过查明之后会成为平某将来量刑的依据。

  管制工具是怎么带进学校的,学校是否尽到管理职责?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只要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管制工具是怎么带进学校的,学校对此负有一定管理责任义务。另外,学生在校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学校有义务教育学生遵守这些规章制度,并采取积极有效的管理措施防止违反校规校纪的情况发生。本案中还要看学校是否制定了合理、明确的规章制度。如果学校制定了合理、明确的规章制度、校规校纪,并以适当的方式对学生进行了教育,学校一般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学校教职员工明知存在某种危险,而没有采取措施避免结果的发生,则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例如学校教师明知或者应知学生正在校园内打架斗殴而未加阻止,学校就应为学生损害承担责任。

  学校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由于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学生发生打架事件,学校没有及时制止,对此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与侵权行为人不构成共同侵权,学校与侵权行为人的监护人不承担连带责任,而应根据学校与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的大小承担按份责任。

  校园暴力事件一直是校园管理的一大痛点。职业中专学生正处于青春叛逆期,学校风气差,管理混乱,就会极其容易产生暴力犯罪,中考就分流也会导致学生加剧分化,、学校应该重拳整顿职校的校风学风,不能任由他们自由发展,要保证这些孩子的人身安全,不然以后他们出社会也是一种潜在的危险。

  对此,你怎么看?你认为刑事责任年龄应该下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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