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发文:不提倡在城市和集镇规划区外拆并村庄,不得强制农民“上楼”
7月31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召开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有关工作新闻发布会。自然资源部党组成员、国家自然资源专职副总督察陈尘肇在发布会上提到,不提倡、不鼓励在城市和集镇规划区外拆并村庄、建设大规模农民集中居住区,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
近日,经国务院同意,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和《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重申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在特别注意分户的合理性基础上,强调 ‘三个不得’。”陈尘肇介绍,除上述的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外,还包括:依法落实“一户一宅”要求,严格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宅基地标准,不得随意改变;做好与户籍管理的衔接,不得设立互为前置的申请条件。
陈尘肇说,农村乱占耕地建村民住宅现象,其中有不少合情合理但不合法的情形。既有地方政府的原因,也有政策设计方面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五个方面。分别是: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没规划、缺计划,有的地方多年未批新的宅基地;计划指标政策不够明确,存在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包括耕地)审批层级高、周期长、材料多;农户难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有的宅基地申请条件互为前置,存在政策“打架”现象。
陈尘肇介绍,针对这些突出问题,《通知》中规定,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在年度全国土地利用计划中单列安排,原则上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专项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年底实报实销。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
《通知》明确,各地在编制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和实用性村庄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宅基地的合理需求,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已经批准规划的,要严格落实。没有批准的,在审批宅基地用地时,要统筹考虑规模和布局,做好与未来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或实用性村庄规划的衔接工作。
《通知》还强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要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尽量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通过储备补充耕地指标、实施土地整治补充耕地等多种途径统一落实占补平衡。不需要由农民承担耕地占补平衡义务,各地也不得向农民个人收取耕地开垦费。县域范围确实无法落实占补平衡的,可按规定在市域或省域范围内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