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抢夺公交方向盘拟入刑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6月28日在京举行,初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对高空抛物、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等近年来的热点问题,草案均明确规定这两类行为拟入刑。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学研究所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阮齐林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相当于降低了此两类行为的刑罚门槛,可以强化法律的震慑效应,减少和遏制悲剧的发生。
草案适度降低高空抛物刑罚门槛
草案规定:从高空抛掷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夺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解读
阮齐林:《草案》将“高空抛物” “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等独立作为一种犯罪类型入罪,并且规定了很轻的法定刑,将会对这两类行为进行行之有效的定罪处罚,起到减少、预防这两类行为的效果。
此前,“高空抛物”“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等行为如果造成公共危险或者造成人身伤亡后果,根据司法解释,可按照刑法第114条或115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但是,适用刑法第114条规定,即使没有造成伤亡后果的,追究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罪责,处刑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分严厉。因此,在仅仅有公共危险没有造成死伤后果的场合,司法机关一般不会轻易定罪。导致司法机关掌握这两类犯罪行为入罪门槛较高。这有其合理性,因为处罚十分严厉,所以适用该处罚就应该适当收缩。
此番《草案》将“高空抛物”“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直接单独规定为独立罪名,也就是刑法学常用的术语犯罪定型化了,其一,这两类犯罪行为即“高空抛物”“抢方向盘”被独立规定为犯罪,其犯罪的构成要件具体明确,便于掌握操作;其二,法定刑很轻,将使入罪门槛适度降低。这样会使司法人员有较大的信心适用。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处罚“高限”提至十五年
草案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定最高刑,由现行的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
●解读
阮齐林:对于非法集资行为,依据现行刑法的规定,有两种可能,其一,足以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才可以按照“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如果不足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只能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法定最高刑为10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界分,属于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难题。以至于出现,同样的案情不同判的情况,一旦认定为集资诈骗罪,处罚较重;一旦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则处罚较轻。因此,《草案》的修改,一方面有利于打击网络非法集资的犯罪行为;另一方面缩小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间处罚上的差距,也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避免畸轻畸重的情况。
新冠肺炎纳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调整范围
草案规定:新冠肺炎属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调整范围;拒绝执行人民政府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犯罪行为。
●解读
阮齐林: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甲类传染病限于鼠疫、霍乱。《草案》将新冠肺炎等依法应采取甲类传染病管理措施的传染病,纳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调整范围。扩大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调整范围,补齐公共卫生刑事法治保障的短板,有利于加强疫情防控刑事法律保障。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二审稿
昨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听取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执行副主任苑宁宁接受新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对比一审稿,二审稿对监护制度作出多处修改,进一步压实政府和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责任,对监护制度的设计更为科学、合理。
二审稿压实政府和未成年人监护人责任
二审稿规定:民政部门应该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的情形中增加三项规定:监护人被宣告失踪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监护人因自身原因或者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监护缺失;监护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需要被带离安置。
●解读
苑宁宁:对于“委托照护”,二审稿制定了硬性规定,明确要求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和被委托人至少每月联系和交流一次”,这意味着即便是委托照护,父母等监护人依然要履行监护职责,不能委托照护之后一走了之, 该条款对于留守儿童的监护实际缺位等问题,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对于政府临时监护、长期监护,二审稿在一审稿基础上,进一步系统梳理了需要政府临时监护、长期监护的具体情形,避免“遗漏项”。特别是针对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二审稿明确规定,当父母等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由政府履行临时监护职责,避免未成年人监护缺失,为疫情防控常态化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一审稿曾规定监护中止制度,提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危困状态的;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的;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的;具有以上情形之一且经教育不改正的,人民法院将中止其监护人资格,由国家进行临时监护”。
但是我们调研中了解到,监护中止制度在实践中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因为监护中止、未成年人从父母等监护人身边带离之后,处于一种非常不确定的状态,如果中止监护的时限达到一年、两年,这种不确定的状态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
二审稿删除了监护中止制度,规定“如果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严重侵害被监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由政府和司法机关予以支持,做修复工作,帮助家庭监护尽好职、做到位;如果经过观察发现监护人拒不改正,则可以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撤销其监护资格。”不将未成年人轻易带离家庭,由司法机关做“修复”工作,这样的修改体现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保护原则。
学校不得隐瞒校园严重欺凌行为
二审稿规定: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应当客观、审慎、适度,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
●解读
苑宁宁:严重的欺凌行为一旦达到违法犯罪程度,学校有义务报警,但现实中,个别学校出于学校声望等方面考虑,试图自我消化校园欺凌事件,这势必不利于发挥法律对学校欺凌现象的震慑效果,二审稿的上述规定针对的即为学校“捂盖子”、“和稀泥”等不正确做法。
对于预防、处置校园欺凌,正在修改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应该会规定一系列措施。
此外,二审稿对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作出规范,“此前,个别媒体报道未成年人案件过于追求故事性,对犯罪细节的报道过于细化,这极易对未成年人造成二次伤害”。
新京报记者 王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