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行政处罚裁量有规矩
重庆市卫生计生委近日出台《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该《办法》是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执行的指导性文件,不直接或间接作为处罚依据。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则及裁量标准。
《办法》明确,在实施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时,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按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减轻、从轻情节的,应当按最高处罚幅度实施处罚。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倍数,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倍数,从重处罚应当高于中间倍数。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减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以下确定,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30%之间确定,从重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70%以上确定。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当事人申请延长的,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违法行为属于其他职能部门管辖范围的案件,应当及时予以移交。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据了解,该市还制定了《重庆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以表格的形式,将当事人实施违反卫生计生法律、法规的行为,梳理成医疗卫生监督、传染病防控、计划生育等13个专业类别,共582种。根据违法情节,再对582种违法行为确定不同的处罚种类和阶次,并对每一种情节设立了唯一的裁量基准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