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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人民医院”非公立医院,患者:感觉被误导了

责任编辑:佚名 文章热词:多家“人民医院”非公立医院 加入时间:2020/11/30 10:19:30

  “带着‘人民医院’四个字,却不是公立医院。”河南省许昌市李雁(化名)向健康时报记者表达了自己的疑惑。在许昌,许昌市第五人民医院等多家“人民医院 ”是私立医院,而有“人民”二字会让大众误以为是公立医院,不明白为何会出现这种情况?

  11月27日,许昌市卫健委工作人员向健康时报记者证实,许昌市第五人民医院不是公立医院,是一家私立医疗机构。

  许昌市第五人民医院

  就医时发现许昌“人民医院”并非公立医院

  今年10月,李雁由于身体不适,前往许昌市第五人民医院去看病,在李雁的意识中,之所以认为自己家附近的许昌市第五人民医院一直是“公立”医院,正因为带着“人民”二字。

  然而,自己无意中的一句疑问,结果让李雁吃惊。李雁在医院咨询台询问工作人员该医院是否为公立医院,“前台医护人员支支吾吾不能回答。”

  许昌市第五人民医院官网显示,该院是许昌市政府在建安区规划的一所集医疗、教学、科研、康复、养老和预防保健为一体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2015年医院增挂许昌肿瘤医院第二名称。

  许昌市卫健委工作人员告诉健康时报记者,许昌市第五人民医院是非公立性质,改制后没有修改单位名称,属于历史遗留问题。

  关于“人民”二字能不能加在非公立医院的名称上,知情人还透露,许昌市第二人民医院、许昌市第三人民医院皆为私立医院。

  记者分别致电许昌第二人民医院和许昌第三人民医院询问时,得到的回答是,“你问这个干什么,这个不方便回答。”

  “我们许昌市的几个人民医院,我一直以为都是公立医院,谁会怀疑是什么性质的医院呢,我们只要生病就前往医院就诊。”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的刘向(化名)告诉健康时报记者。

  刘向今年58岁,在此之前,他觉得家附近的许昌市第五人民医院是公立医院。

  全国有多家“人民医院”是非公立医院

  不仅仅在许昌,“我因为身体不舒服,到当地的宝鸡高新人民医院就诊,但后来发现,该医院并非公立医院,而是一家私立医院,而且收费较高。”家住陕西省宝鸡市的刘磊(化名)向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留言投诉版反映此前的就医困惑。

  令刘磊疑惑的是:为何私立医院可以挂着“人民”的名号?刘磊告诉记者,他认为“人民”两字意义重要,代表着国家、有着权威性,私立医院有“人民”二字,总会让公众感觉被误导了。

  “我以为它是公立医院,不仅我这样认为,我其他同事也这么认为。”让刘磊疑惑的是,并不是自己一个人觉得宝鸡高新人民医院是公立医院,对于前来看病的患者,纷纷误以为是公立医院。

  据宝鸡高新人民医院官网显示,宝鸡高新人民医院是陕西汉唐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8.5亿元按照三级综合医院标准建设的一所民营医院。就此事,健康时报记者致电宝鸡市卫健委医政医管部,工作人员表示,这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解决起来比较复杂。

  此前,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第一人民医院是民办医院擅用人民二字引起讨论,巴中市民政局、卫健委已经回复称:立即发出了更名整改通知书,且该医院已启动了名称更正工作。

  记者了解到,巴中市恩阳区第一人民医院/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巴中分院是由四川蓉创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建设。

  “人民医院” 应为政府部门设置的医疗机构

  “通常人民医院是公立医院,冠以人民二字的医院基本上是由当地政府举办的公立医院。”11月27日,陕西省人民医院一科室主任告诉健康时报记者,但由于医院更名的过程中存在一些不够规范的地方以及医院在运营过程中性质发生变迁等原因,所以仍然存在一小部分人民医院并非公立医院的现象。

  按照原卫生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卫医发〔2008〕35号)有关规定,“人民医院”、“中心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名称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医疗机构使用。因此,政府办公立医疗机构改制为股份制医疗机构的,不应继续使用“人民医院”、“中心医院”及“XX市”等含有行政区划名称的机构名称。

  2015年8月17日,原国家卫计委在对河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医疗机构改制后名称核定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中,明确指示: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人民医院”、“中心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名称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医疗机构使用。因此,政府办公立医疗机构改制为股份制医疗机构的,不应继续使用“人民医院”、“中心医院”及“XX市”等含有行政区划名称的机构名称。

  批复中还再次明确:“医疗机构命名原则,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省、市、县、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

  国家卫健委在这份批复中明确要求:“公立医疗机构改制后,要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公司法》等有关规定进行重新登记或变更登记。”

  上海海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晔告诉健康时报记者:“医院的名字是经过政府部门批准的,医院名称使用是卫健委的内部规章、规定。若非公立医院,按规定不应使用‘人民医院’的名称。具体情况具体看待,关键是医院对患者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为人民好的医院才是大家关注的。”

  (来源:健康时报微信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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